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障弱勢族群就業 (記者蔡若瑟報導)政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重返職場,實施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政策,要求員工人數達到一定標準的公民營單位,需進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者。縣府社會處表示,全縣46家義務機關中,合計法定應進用為130人,除地方法院缺額1名外,其他皆足額或超額進用,人數加權後合計為218人,超額進用達88人之多。 社會處表示,縣內各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到今年1月止,共有46家義務機關(構),包括公立單位38家、私立單位8家,除地方法院缺額1名外,其他義務機關皆足額或超額進用,合計法定應進用身心障礙者為130人,已進用人數加權後合計為218人,超額進用88人之多,可見縣內依法推動不餘遺力。 社會處指出,未足額進用的義務機關須依未足額進用人數,按月繳交差額補助費以替代進用的不足,繳交的金額也依法納入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的相關業務,雖然義務機關全數足額進用將會減少基金收入,但基於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立場,還是呼籲各公、私利義務機關能足額,甚至超額進用,提供工作機會給身心障礙者實質上的幫助。 身心障礙者雖有生理或心理不方便的地方,但是仍有生產力及工作能力,是勞動市場中不可忽視族群,政府認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重返就業職場,是回歸主流社會的重要過程,同時也是企業善盡社會責任的表現。 政府於民國79年修定殘障福利法,訂定公民營單位應進用身心障礙者的規定;民國80年7月實施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政策,並於民國86年4月將殘障福利法修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96年7月11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中第38條也就是目前據以執行公民營單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法源,要求員工人數達到一定標準的公民營單位需要進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者。 社會處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所謂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有兩類,分別是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3。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1,且不得少於1人。而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的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社會處強調,另外但書規定身心障礙員工的月薪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的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的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2011-7-3/澎湖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