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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濫發證 社會局都說合法

記者黃忠榮/特稿

開車的民眾一定有經驗,看到四肢健全者開著車,卻持有身心障礙停車證,這些人不但可以大搖大擺的停在身障專用停車格,還可以免費停在一般格位,真的沒有辦法處理這種不公平情況嗎?癥結還在主管證件核發的社會局是否願意積極任事、有所作為。

目前核發身障停車證並未區分障別,換言之,任何類型的身障者都可申請身障停車證,即使本人未申請,家屬也可以照顧、載運身障者為由申請,由此也大開身障停車證發放的方便之門。

如果身障者真的需要,應該沒有人反對提供停車方便及免費優惠,但問題是有些人只因家中有身障者,就「依法申請」身障停車證,於是這張證件成為部分民眾的專屬免費停車證,根本不是用來照顧、載運身障者。

社會局的說法是每一張證都是「依法核發」,這種說法只是凸顯官員消極任事的心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也就是說,法律已賦予主管機關審核、裁量的權力,並非只能採用現行的紙上作業,證件完備就不管三七二十一的核發。

這是社會公平的問題,好手好腳的人拿著身障停車證使用專用停車格,又不必繳停車費,不但引起不平,同時也是政府財政的損失,其實社會局只要依法律的規定和精神─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嚴謹一點並實際去看一看,就可避免停車證發放的浮濫。

不是每個身心障礙者都有專屬停車證的需求,把這些停車證留給真正行動不便有需要的人,才是正辦。


(2011-6-25/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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