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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治療在監違法 醫院不願收

中國時報【郭良傑、陳志賢/台北報導】

性侵犯出獄後再犯問題屢屢發生,如何使性侵犯受到有效治療,杜絕再犯,成為大眾關注的議題。最高法院昨天宣示,不再為法務部違法將性侵犯送監獄強制治療的措施背書,要求強制治療應在醫院,並直指性侵犯在監獄強制治療的行政命令,不但是便宜之計,更欠缺專業及不合時宜,也有違法理情。

法務部回應指出,最高法院見解雖然理想崇高,但執行上有其困難性,法務部不是不願找醫院治療,主要是因為迄今沒有任何醫療院所願意接辦,為避免性侵犯沒有治療處所,在外流竄形成更嚴重問題,才會暫留在監所治療。法務部政次陳守煌強調,為解決此問題,法務部已在台中監獄附近規畫籌建性侵犯刑後治療處所,預計二年後啟用,目前性侵犯的強制治療,是暫時由台北、台中、高雄等監所內設置的強制治療保安處分專區處理。

最高法院是因為一件父親猥褻女兒案,而提出上述見解。最高院指出,強制治療處所應為公立醫院,但法務部竟無視這項規定,命令受緩刑宣告者入獄接受刑前強制治療,有害人權且違法。

另外,法務部在八十九年一月即有函示「保安處分的治療行為,都應在醫院」,在未建立各項配套措施前,先暫行指定三處監獄作為執行場所。但經過十多年,仍未完成刑前強制治療處所的相關配套措施,如此行政怠惰的不利風險,不應由受緩刑宣告的百姓承擔。

合議庭指出,強制治療的場所,以醫院最為適當;我國應學習外國的先進作法,採用社區強制治療、替代獄中強制治療等方式處理。

最高院指出,性侵犯人數雖不多,卻極危險,再犯的危機,不會因年紀增加而降低,強制治療必須有精神醫學、心理學等專業的介入。而監獄不夠專業,設備也不足,法務部當時是一時權宜,未置治療醫院,使人民的權益受損,十多年來都沒有改變,在我國已邁入已開發國家之林,法務部、衛生署,甚至是行政院,都沒有積極作為,最高法院實在難以沉默無視不管。


(2011-6-24/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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