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被告落跑 出庭要搜4次身 【陳志賢/台北報導】 司法人權保障更進一步。為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司法院要求各法院,對法官諭知交保的被告不得上手銬、腳鐐,以尊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權。另司法院也明令要求各級法院對在押、在監被告提訊及還押過程,須落實多道搜身程序,避免再發生人犯脫逃事件。 因部分法院對法官諭知交保的被告,當庭上銬,引起當事人不滿,質疑此舉妨害人身自由權,司法院因此要求各法院,在無罪推定原則下,對交保被告不得上手銬、腳鐐,以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權。 今年四月十八日,因強盜等罪一審判刑廿年的黃詩斌、麥記豐,趁著被提訊到高雄高分院開庭時,將預藏的大把泡麵胡椒粉,撒向兩名戒護法警,趁亂跨過法庭欄杆企圖逃脫,所幸被其他法警及書記官、檢察官聯手制伏。 為此,司法院日前召集一、二審法院書記官長、警長到司法院開會,共同研商提訊在押、在監人犯提訊的標準流程,要求各級法院的法警提訊人犯時,須在監所、上車後及到院進入候訊室時,各搜身一次,庭訊後也要再搜身一次,以免再出現人犯夾帶危險物品的情事發生。 (2011-6-5/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