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法上路 勞動人權新里程碑 【中廣新聞/黃悅嬌】 所謂的「勞動三法」指的是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立法數十年沒修正,已不符時宜。但修法過程波折不斷,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97年、98年先後修正通過,工會法則是到了99年6月才三讀過關,「勞動三法」最後一塊拼圖終於到位!由於三法密切相關,並為配合子法修正,新修正的「勞動三法」在今年5月1號勞動節同步實施。 與勞動人權息息相關的這三大法案正式上路,但對九百萬勞工實質的勞動權益究竟多了哪些保障? 首先來看的是工會法,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說,工會法修正後,大幅放寬籌組工會限制,除了軍人與公務員不能組工會外,開放教師可籌組工會,但不能罷工。 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進一步說明,新修正的工會法放寬勞工可跨公司參加產業工會,因此,派遣人員或中小企業員工的結社權仍可獲得保障。 「團結就是力量」,相較於資方有豐沛的財力及資源為後盾,勞工如果獨自一人面對資方勢單力薄,「團結權」保障勞工參與工會,以組織力量讓勞方與資方能立於同等協商地位。而「團體協約」則是勞工團體與雇主或雇主團體所簽訂的書面契約,因此,雇主基於管理需求片面訂定的工作規則,若與團體協約牴觸是「無效」的。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劉傳名表示,本次通過的團體協約法修正,明訂「誠信協商」原則,勞雇雙方都不得拒絕對方協商要求,必須在60天內提出對案回應。 一旦發生勞資爭議,新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大幅鬆綁罷工權:簡化罷工程序,以前必須召開會員大會,現在則放寬為只要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通過就可發動罷工;除了軍公教禁止罷工,其他行業都可罷工,但自來水、電力燃氣、醫院、銀行轉帳清算與證券期貨交易等行業,因屬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事業,因此被列為「限制罷工行業」,必須提出「必要服務條款」經主管機關核定才能罷工。電信事業也要維持基本通信服務,相關工會才能宣告罷工。 為了解決勞資爭議裁量效率及機制不足問題,新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也增加「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以往勞資爭議走訴願途逕,得耗上一年半載到兩年多時間,現在交付裁決後,期程大幅縮短,最快84天做出裁決。劉傳名說,裁決書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後,協助勞工跟雇主打官司的勞工權益基金也正式法制化。勞委會在98年5月爭取到行政院動用預備金撥付新台幣5000萬元成立勞工權益基金,在入法前已開始運作。勞委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推出勞工訴訟扶助專案,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到今年3月為止,已經幫勞工向雇主討回4億4千800萬元的血汗錢。 這是王如玄日前出席中華郵政工會模範勞工表揚大會時,針對勞團五一上街提出的回應,她強調勞團為了捍衛爭取權利上街,她百分之百尊重。但這句話從勞政最高行政首長口中說出,卻讓人感到莫名的沉重。「勞動三法」的上路是台灣勞動人權的里程碑,但在不對稱的勞資關係結構下,爭取合理的勞動條件、保障勞工基本權益、提升勞工勞動人權是一條沒有止盡的漫漫長路。 (2011-5-6/中廣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