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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自由轉換雇主 有譜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勞資政學代表8日在勞委會達成共識,不論是產業外勞或家庭外勞,未來只要符合「可歸責雇主、又未達違法情況」要件,將可自由轉換雇主,至於雇主原配額可保留,若雇主願在國內承接其他外勞,申請程序將簡化。 勞委會表示,外勞自由轉換雇主方案,還要制訂相關配套,最快要等到今年底或明年初才能實施。

國內外勞不能自由轉換雇主,引發外勞人權團體抗議,勞委會昨日邀集各單位代表,研商鬆綁外勞轉換雇主事宜。

為提供外勞自由轉換雇主有法可循,勞委會規劃擴大就服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並參酌勞基法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規定,修法明訂需符合下列要件,外勞才可要求自由轉換雇主。

要件包括雇主訂立勞動契約時,故意損害外勞權益;雇主對外勞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對外勞健康造成危害,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等。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管理組組長蔡孟良指出,未來外勞是否可自由轉換雇主,由地方勞工局認定,勞委會將訂定「可明確歸責雇主、又尚未達違法事由」的詳細條件,方便地方政府認定。

至於雇主原外勞配額,在雇主並非違法被廢聘下,原外勞配額可保留,若雇主要從國外申請新外勞,仍需檢附求才證明或醫療證明等證件。但若直接在國內承接外勞,勞委會將修法簡化程序,雇主不需再提供證明,新外勞聘僱期限,則以補足原外勞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2011-3-9/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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