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子女單親外配 歸化將放寬
【聯合報╱記者羅印冲/台北報導】
現行法律規定,外籍配偶若尚未取得我國籍,在喪偶或離婚後,將被迫遣返母國。內政部昨天表示,為鼓勵外配延續教養「新台灣之子」的責任,將鬆綁外配取得我國籍的規定,讓喪偶或離婚但仍須撫養子女的外配,比照原有身分申請歸化。
內政部戶政司長謝愛齡昨天指出,一般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籍,須經五年期間,且須附上財力證明;若是以我國人外配身分申請歸化,僅需三年期間,且無須交付財力證明。
內政部鬆綁外配歸化國籍規定,目的是激勵外配在婚姻關係消滅後,仍可比照原有身分申請歸化,不需與子女分離。謝愛齡表示,修正草案凸顯我國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的精神,行政院已審查通過,將送交立法院審查。
修正條文也增訂,對尚未放棄原國籍的外國人士,將先准其歸化我國籍,並在取得我國籍一年之內,提出喪失原國籍的證明文書,以解決部分外國人無法入籍的問題。
內政部昨天公布我國「國籍歸化」統計顯示,去年歸化因素以「成為我國人外籍配偶」比例最高,達百分之九十六點五;歸化者原國籍比例,依序為越南、印尼、菲律賓以及緬甸等國。
(2011-2-27/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