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公會批 政府三不管
對於疑似愛滋外勞逃逸,勞委會、衛生署、移民署均指未確診前,外勞行蹤及照顧的責任在於雇主,但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黃杲傑批評相關單位互踢皮球,「法定傳染病的患者,雇主跟仲介業者哪有能力安置?」非常不能認同。
勞委會表示,目前除了罹患愛滋病外勞確診後需遣返外,由醫療專業判斷可以居家治療的其他傳染病,基於醫療人權考量,仍會治療到疾病痊癒,或不具傳染力可以搭機離開。治療期間,雇主依法仍需盡雇主責任,不能把外勞關在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或是不人道的環境當中。若雇主認為無力照管,把外勞委託給仲介公司代為照顧,這只是兩者間的委任關係,雇主責任不會因此轉移。
衛生署疾管局副局長周志浩則表示,愛滋病患並非罪犯,絕對不能強制隔離,否則台灣恐怕會鬧上世界新聞,且愛滋病主要經由性行為與共用針頭傳染,而非空氣、飛沫或接觸感染,該名脫逃外勞雖然可能感染愛滋,但對一般民眾健康應不具威脅,不至於構成台灣的愛滋防疫漏洞。疾管局將透過警政單位協尋此個案,若該名外勞還隸屬於仲介公司,將追究其管理責任。
官方︰攸關人權不能強制安置
政大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也指出,若只是因為社會對愛滋病的不了解以及過度恐懼,就去修法強制安置,不僅不符比例原則,「對國際形象的影響,恐不亞於強迫印尼外勞吃豬肉事件」。
移民署表示,外勞在未確診前這段期間的行蹤掌握,應是由雇主、仲介公司加以掌握。至於設立留置所,官員說,我國是人權國家,若未確診即將外勞予以留置,恐有侵害人權的疑慮。
對於官方說法,黃杲傑不滿地說,外勞罹病就怕被送回去,很容易逃跑,現在非法外勞非常搶手,很快就找到新工作,「問題是,非法外勞不像合法外勞一樣要體檢,罹病逃跑外勞就這麼隱身在社會角落,反倒變成社會跟雇主的風險。」因此,政府不但要介入安置,且還應由具有監管能力的單位來介入,否則將付出更高的社會成本。
(2010-09-25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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