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城市 高市審議通過人權自治條例 為落實人權保障與改善,高雄市特別制定「高雄市人權自治條例」,並於昨(二十七)日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高雄市長陳菊表示,重視「人權」一直是高雄市重要的施政價值,高雄市並已於2005年成為全球第16 個「人權城市」,此次進一步將相關人權政策法治化及成文化為「高雄市人權自治條例」,希望打造高雄市為「以市民為尊、安全和平、保護人權的『人權都市』」。 「高雄市人權自治條例」,由市府法制局委託台灣國際法學會詳細研究世界各大都市的實踐情況(美國紐約市、日本大阪府),草擬出符合高雄市特性草案,並由市祕書長郝建生邀集台灣國際法學及市府所有機關主祕級以上人員進行討論。隨後提送高雄市人權委員會報告,今年5月27日及6月3 日分於高雄市南北兩地召開公聽會,廣納市民大眾、各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意見;再經高雄市人權委員會討論,於今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高雄市人權自治條例」之特色,除市民之定義不以設籍依據,而是參照民法「住所」之定義,將有客觀居住事實及主觀長住意思者,均納入高雄市市民範圍。此外,亦提出「城市權」概念,彰顯高雄市為全體市民所有,並致力保障市民在高雄市人格發展之自由。全案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將送市議會審議。 另針對近日豪大雨不斷,陳菊市長於市政會議中,也特別指示工務團隊及環保局等,務必加強巡視、清理排水溝、洩水孔等,避免落葉垃圾淤塞造成積水。而有鑑台塑雲林六輕大火引發居民抗爭及工安疑慮,她也要求勞工局加強石化工廠安檢,以確保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2010-07-28 /中央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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