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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歧視精神病友 考取遭逼退

2008年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病友參加原住民特考考取公務員,考試前確實填報自己罹患精神疾病,之後順利通過考試並受訓,但卻被要求離職。

原因在於雖然立法院主張不該限制人民應考權,但用人單位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一項第9款中對於精神疾病患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規定,拒絕聘用該名病友。

應以是否適任為評估

立法委員陳節如表示,其實除了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外,各級主關機關都有針對精神病患者就業的限制條文。例如:法務部規定,經教學醫院證明具有精神障礙或其他身心缺陷者,不得擔任律師;而內政部則是規定,罹患精神病者,不得發給地政士執照。

當社會一直提倡「給他魚吃,不如教他釣魚」時,這些人擁有釣魚能力後,大環境卻處處限制。陳節如質疑,國家難道能保證照顧這些精神障礙者一輩子?

台北縣康復之友協會總幹事劉麗茹認為,對於精神障礙者,應該是藉著評估是否適任以決定去留,而不是因為他患的疾病,就否定他的工作能力。其實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已有針對不能勝任者的資遣規定,對於不適任員工有既定的退場機制,她質疑,為什麼政府還要特別針對精神障礙者制定不適任的條文。

民間團體強烈要求刪去28條中對於精神疾病病友的任用限制,交由專業醫師評斷患者是否能夠工作。民間團體也強調,這些歧視的條款,早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的反歧視規定。

台北市康復之友會也指出,身心障礙特考中明定,只要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都可以藉由特考考取公職,但公務人員任用法卻禁止精神疾病病友就職。陳節如生氣的說,既然要讓人家考,就應該讓他們工作,不要百般刁難。

「精神疾病」 定義籠統

疾病是一個動態過程,在不同療程下,病人會有不同狀況,署立台北醫院精神科主任陳炯明認為,不應該因為患病就遭到否定。陳炯明還強調,研究指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暴力傾向和一般人一樣,把精神疾病病友視為不定時炸彈,是對精神病患的奇怪想像。

陳炯明還認為,精神疾病有很多種類,以「精神疾病」這樣一個定義不清的詞彙去否定病友,恐怕只是給行政機關過多裁量權,同時增加社會對病友的污名。而根據世衛組織WHO統計,2/3的精神病患者因為一般社會對精神障礙者的污名,所以不敢承認,擔心一旦承認不只影響個人生活,甚至工作和家人也都受到影響。

中華心理衛生協會理事長呂淑貞也指出,目前勞委會已有「職務再設計」作法,針對身心障礙員工需求,調整工作流程或環境設備,讓他們能繼續工作。因此針對精神障礙,也應該藉著職務再設計去調整工作內容,別拒人於千里之外。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王幼鈴也指出,許多公部門都限制精神病患病友工作,但是很多工作內容根本和精神疾病沒關係。對於精神病患者考上、受訓卻不能任職,王幼玲認為,這些規定根本是違反政府已簽訂的兩大國際人權公約。

對於政府帶頭歧視精神病病友,民間團體呼籲政府,儘快刪除公務人員任用法內歧視精神患者的條款,對於精神病患者的工作適任認定,應交由專業醫師鑑定。


(2010-04-28 / 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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