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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審法》三讀通過 刑案羈押限八年 逾期應放人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未來刑事案件審理超過八年,被告得聲請酌減其刑;重大刑案判決確立前,羈押期最多以八年為限,逾期應釋放被告,條文並限制檢察官上訴權。《速審法》實施後可望改善司法審判纏訟多年、無限期羈押、檢察官濫權起訴等問題。

馬英九總統肯定此次修法,並欣見台灣司法人權向前邁進。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指出,馬總統認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但「早來的不正義也不能接受」。修法後規定法院應迅速審結案件,有助司法人權提升,「但迅速不等於草率,要同時提高裁判品質!」。

根據司法院統計,目前遭羈押超過五年的被告計有卅人,在各級法院纏訟超過十年以上的刑案則超過二百件。

不過,《速審法》仍訂「日出條款」,例如重罪羈押不得逾八年的條文,公布二年後才實施,讓各級法院妥適因應。

《速審法》將對不少陳年老案造成衝擊,如陸正案被告邱和順遭羈押逾廿年,及蘇建和案被告三人仍在再審更審中等重大刑案,由於審判早已超過八年,判刑確立後被告將可聲請酌減其刑,若未在二年內判決定讞,這些被告將被釋放。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表示,司法院會在二年內依法加速審理。

《速審法》上路後,重罪被告第一、二審延長羈押次數都各以六次為限,三審延押則以一次為限;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次數則重新計算,但總羈押期仍不得逾八年。一旦羈押期滿卻仍未判決確立者,法院須將被告釋放。

條文也對審判定讞的時間設下門檻,以保障人民速審權利,促使最高法院一改過去被詬病「一再發回更審」而不敢定讞的做法。另對檢察官上訴做規範限制。

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曾因和艦案審判而槓上檢察官,他得知《速審法》三讀通過後表示,依據國際公約,檢察官起訴在一審敗訴後就不得再上訴,這次立法只算「半調子」改革,且整個司法體系問題重重,「離理想還差太遠。」


(2010-04-24 / 中國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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