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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站充電,從犯罪到人權

二月二十日,聯合報報導:一名王姓男子在捷運淡水站,因手機沒電,在車站穿堂的插座上充電,遭巡邏員警送辦,士林地檢署以刑法上的「竊取電能罪」將王起訴,最重將面臨徒刑五年。

十天後,三月一日,聯合報報導:即日起,北捷在包括台北車站的六大車站設置專屬充電站,開放民眾以手機、筆電或平板電腦等免費充電;在未來半年內,此項服務將擴展到所有車站、貓纜及捷運地下街。

僅僅十天時間,在車站充電,由「竊能偷電」的竊盜犯法行為,變成了政府主動提供的公共服務措施。然而,這卻不只是造成了十天的改變,而是至少造成了七年的改變。

七年前,二○○六年,一名李姓女子將手機在車站大廳柱子上充電八分鐘,結果被台北地院判罰兩萬一千元,並處緩刑兩年。如果李女今天到台北車站專屬充電站充電,即不必付出每充電一分鐘達兩千六百多元的代價。七年前,「竊電」是犯罪;七年後,「充電」卻是人權。

「竊取電能罪」原是針對如住戶商家到電線桿上私接電源的那種行為而設;如今,卻引用到手機充電的動作上,這不僅是行為的性質不同,也是時代的錯亂。

在網路時代,行動資訊裝置幾已是每一個人的「電子器官」;自「瓶裝水」流行後,過去為行人設置的公共飲水器減少了,但同為時勢所趨,為那些「電子器官」設置的充電或無線上網裝置卻勢將逐漸增加。這不僅是新的社會機制,且是一種新的人權理念。

北捷新設充電站,硬體設備不難,其值得喝采處,在於將充電由「犯罪」變成「人權」的一念之轉。


(2012-03-03/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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