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賠法修訂 原則上都補償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司法院院會上午審查通過,冤獄賠償法等修正草案,其中,冤賠法改為「刑事補償法」,原則上,都可以獲得補償,除非有特殊例外情形,才會拿不到補償或拿到較少的補償,遭受冤曲的受害人不再動輒被認定有重大過失、違反公序良俗,而拿不到半毛錢。
因應國際人權二公約的施行,司法院檢視相關法案的研修,司法院表示,有關「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部分,名稱將改為「刑事補償法」,基本觀念由「賠償」改為「補償」,當受害人符合「冤獄」的條件時,原則上,都可以獲得補償,除非有特殊例外情形,才會拿不到補償或拿到較少的補償。
錯押期間 每天最多獲5000元補償
司法院表示,原則上,受害人被羈押、留置、收容、執行後如獲不起訴或無罪、不受理判決,被錯押期間,可獲得每天3000到5000元的補償。換言之,縱或受害人在審判中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被判不受理,假如受害人能證明,即使告訴人沒有撤回告訴,受害人一樣可以獲判無罪的話,受害人也可以請求補償。
(2011-3-2/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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