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保障學生人權 學者:大突破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昨引發討論,未來的學生言論自由、集會遊行自由、教育權或其他基本學生人權都將受到更大保障。成功大學法律系系主任、特聘教授許育典對此予以肯定,專長行政法、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莊國榮則盛讚:「這是學生權利保障的一大步,也是台灣走向民主社會的重要一步!」 莊國榮表示,過去人民訴訟權利上有很多不合理限制,公務員、軍人或學生都不能訴訟。「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是很大突破,大幅改變校園中的觀念。過去除非是退學或開除學籍,否則學生無法訴諸法律途徑,不能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訴願、也無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僅可校內申訴。」 根據釋字第六八四號的解釋文與理由書,學生未來若被留校察看、記大過、小過或申誡,都可進行校內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莊國榮也說明,受羈押人、公務員、軍人或學生過去都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人,司法救濟權利也被嚴重限制。 但大法官在民國九十七年的釋字第六五三號中、已放寬受羈押人的訴訟權,昨天公布的釋字第六八四號則延續相同精神,以憲法中的「有權利即有救濟」解釋,只要人民權利受到侵害,就可以救濟。「這是重大進展,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代表學生人權保障的重要突破。」 莊國榮也期待,未來在公務員、軍人等其他特別權力關係領域者,也都可延續此兩釋文的精神,讓公務員與軍人等特殊職業也都擁有司法訴訟權利。 落實校園法治教育 成功大學法律系系主任、特聘教授許育典昨也指出,校園或教育行政都不該是法外之地,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二十一條教育權或第十六條中都沒有區分一般人民或其他人民,「學生也是人民,這個釋字是很大的突破!對學生基本權利實現有重大影響,讓學生可以行政爭訟。」 他更強調,唯有法治國家精神落實到學校,才能培養出未來的法治社會公民,「這是非常棒的大法官解釋,讓過去校園中有許多人治色彩的校規,未來制訂時都要相當謹慎,若沒辦法依法有據,恐怕就要多想想了!例如憲法第十四條賦予人民集會結社自由,學生又如何不能成立社團?」 未來應擴及中小學 他也指出,不論權利受侵害學生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後是否會勝訴,但讓學生在校園中開始重視權利與養成法治觀念,非常重要。他也指出,雖然解釋文中僅提及大學生與研究生,但應可擴張解釋到中小學,讓也是人民的學生都有權利救濟的法律關係。 (2011-1-18/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