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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解釋 不服被撤假釋 入監前可聲明異議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十日再作成攸關人權保障的釋字六八一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提早出獄的假釋受刑人,一旦再犯罪被撤銷假釋,必須回監服完剩下的刑期時,現行法制沒有即時救濟管道,要求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改進,使不服被撤銷假釋的假釋人,在入監服殘餘刑期前,可適時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救濟。

 在監服刑的受刑人,因為表現良好,獲得提前假釋出獄機會後,如果在假釋期間又再犯罪,依法檢察官可聲請撤銷假釋,讓受刑人再入獄服完先前剩下的刑期。

 現行撤銷假釋的救濟方式,是在受刑人入監服殘刑後,才能向法院聲明異議尋求救濟,簡姓、程姓兩名受刑人,因假釋出獄又再犯罪,不服被撤銷假釋的處分,分別提出行政訴訟救濟,結果為最高行政法院以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為由駁回。

 二人認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二月份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曾作成撤銷假釋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要依刑訴法向一般法院聲明異議的決議,違反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受理後,昨日作成釋字六八一號解釋,雖然認為前述決議沒有違憲,但受假釋人的假釋處分經撤銷,若要向法院聲明異議,須等到檢察官指揮發監,開始服殘餘的刑期後,才能向法院提起救濟,對受刑人的保障不夠周全,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改進,讓不服被撤銷假釋的受假釋人,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可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2010-09-11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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