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修正 吳揆:被告人權獲充分保障 行政院院會今天(8日)通過「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鬆綁在押被告的管理,只做秩序上、安全上的必要維護,提升刑事被告的權益保障。 羈押法自1947年施行至今,已經60多年沒有全面檢討修正。行政院長吳敦義在8日的院會中表示,受羈押的被告不是犯人,和已被定罪的受刑人不同,但是依現行的羈押法,還沒有進入行刑階段的刑事被告準用監獄行刑法,等於是將羈押人當作準受刑人處置,已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這次修法象徵台灣的司法人權又往前邁進一步。行政院發言人江啟臣轉述吳揆的說法:『(原音)今天提出羈押法修正草案,大幅鬆綁在押被告的管理,只做秩序上、安全上的必要維護,讓被告人權獲得充分保障,象徵我國司法人權又往前邁進一步。』 在修正草案中,雖然保留被告要求攜帶子女入所的條文,但子女以未滿一歲為限,並得先經過評估,以避免影響子女的身心發展。被告除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外,如果罹患疾病,羈押無法保其生命,或是有明顯外傷,且自述遭刑求者,都應收容於病室或隔離或護送醫院。入所檢查時,除非有事實足以認定其可能夾藏違禁物,否則不得有侵入性檢查,檢查時也應注意其隱私。被告為女性時,則必須由女性進行檢查。 草案也規範看守所管理人員使用警棍、戒護裝備等器械的時機,避免遭到濫用。被告的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喪亡時,得准在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所。草案也增訂,被告得收聽廣播節目及收看電視,經看守所核准,得持有私人的收音機及電視機。被告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得禁止或限制。 (2010-07-09 / 中央廣播電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