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英照:全面檢討冤獄賠償法 為健全我國受冤獄人的損失填補法制,司法院長賴英照廿七日表示,大法官今年一月做成釋字第六七○號解釋,宣告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僅因冤獄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被羈押,即不得請求冤獄賠償」,有違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及比例原則,司法院已成立專案小組,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全面檢討冤獄賠償法,並將研修刑事訴訟法,從源頭防杜冤獄發生。 賴英照是在中國人權協會舉辦的「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致詞時,作了前述表示。他說,就冤獄賠償法制,大法官先後作出四號解釋,包括八十八年二月的釋字第四七七號解釋、同年七月的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九十六年四月的六二四號解釋,及釋字六七○號解釋。 賴英照說,四七七號解釋,宣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適用對象,以「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為限,並沒有包括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無罪判決確定後、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受羈押或未經依法釋放的人,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相關機關在第二年就修正違憲規定,擴大適用範圍。 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宣告冤賠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冤獄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剝奪其請求冤獄賠償的權利,違反憲法廿三條比例原則。釋字六二四號解釋,宣告冤賠法第一條規定,僅適用於依刑事訴訟法受理的案件,未包括依軍事審判法受理之案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為求人權保障更周延,冤賠法九十六年七月修正時,已依兩號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正。 賴英照表示,司法院為防止冤獄發生,將從源頭著手,希望從偵查、起訴,到審判,每一個程序都能更嚴縝周密,目前已成立專案小組,研修刑訴法。司法院一向非常重視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也針對六七○號解釋,邀請前大法官廖義男擔任召集人,成立「冤獄賠償法研修委員會」,希望透過審檢辯及各界學者專家組成的研修會,通盤檢討冤獄賠償法制。 (2010-03-28 / 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