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臨檢違憲 人權邁一大步 司法院長賴英照昨天應邀擔任台北縣中小學校長進修研習講座,以「憲法的故事」為題發表演講。透過賴院長精彩的憲法故事,使參加的校長對於大法官守護憲法,保障人權的豐碩成果,有深刻的了解。 賴英照舉例說,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晚間,警察在台北市重陽橋臨檢,要求一位中年男子出示身分證件,這名男子說:「走路不用帶身分證!」警察盤查他的衣褲,遭到辱罵,依刑法侮辱公務員罪將他移送法辦,法院判處拘役廿日確定。 這名男子認為這種臨檢方式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指出,實施臨檢的手段,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若沒有犯罪嫌疑,警察不能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實施臨檢。 大法官認為,何種情況下才能實施臨檢(要件)、如何進行臨檢(程序),以及人民對違法臨檢如何申訴等,都應以法律明確規定,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的規定應予修正。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警察職權行使法取代警察勤務條例,使臨檢制度及人權保障向前邁一大步。 賴英照認為,這些年來大法官在維護憲政秩序方面,促成國會全面改選,確立中央民意代表定期改選;也曾經就許多中央機關之間的爭議,以及中央與地方的紛爭,適時發揮定分止爭功能。 他透過幾個有關教育人權、人身自由、言論與新聞自由、居住遷徙自由、平等權,以及財產權與租稅法律主義的大法官解釋,說明在人權保障的成果;包括大學課程由各校自行訂定、學生遭受退學,教師升等遭到否決得提出訴訟,都是透過大法官解釋得到保障。 最後,賴英照院長強調,未來除了司法院本身應善盡守護憲法的責任,各相關機關也應該攜手共同維護憲法,同時投入適當的資源,從教育著手,使人人了解憲法、遵守憲法,為可長可久的民主憲政,奠定堅實的基礎。 (2010-03-27 / 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