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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英照:檢討羈押制度 強調程序正義

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4號、第665號解釋中,多次強調羈押應慎重從事,且應賦與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之自由溝通權及正當救濟程序。為建構完整的羈押理論及完備的司法審查程序,落實司法為民、保障人權的施政理念,賴英照院長指示,全面檢討羈押相關規定,俾使羈押制度更加妥適。

司法院分別於99年3月10日及3月17日,以「羈押與人權保障」為主題,由謝文定秘書長主持,召開二場公聽會,聆聽審檢辯學各方的意見。公聽會上,東海大學陳運財教授、台北大學吳景芳教授、司法官訓練所林輝煌所長、政治大學楊雲驊教授、中央警察大學林裕順教授、臺北大學林超駿教授等專家學者及其他審檢辯機關、團體代表,分就現行法羈押期間之規定是否妥當?偵查中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效力是否應有一定期間限制?有延長限制住居期間之必要者,是否應經法官許可?被告無辯護人之案件,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應如何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是否應同時由法官指定辯護人,並通知其到庭協助被告辯護?偵查中聲請羈押理由所憑之證據要旨,應否開示與被告及其辯護人等議題,提供寶貴建言及卓見,司法院將彙整各方意見,作為修法之重要參考。

同時,司法院並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制度,修正重點包括:一、重罪不得作為羈押的唯一要件;二、依現行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間,最長可以到四個月,草案將縮短偵查中羈押期間為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一個月,因此,最長為二個月;三、重罪案件在審判中延長羈押次數及總羈押期間一併檢討,予以合理的限制;四、就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時,給予義務辯護人協助辯護。上開修正草案之目的,在於改進羈押制度,以強化被告人權保障。


(2010-03-23 /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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