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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下尊卑」走向「普世人權」
民法親屬編在行政院會中通過修正,孩子如被父母虐待、性侵、遺棄等情況,可訴請法院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這突破了傳統孝親至高無上的觀念,多了對每個人的人權保護,可說是具有現代化意義的一次修法。
儒家思想是華人文化的核心,孔子教導弟子「入則孝,出則弟,謹而信,泛愛眾,而親仁」,孝就放在所有美德的最前頭,以此為源始,將人的所有權利義都放在倫理關係裡定位。就算進入到現代法律體系,民法親屬編明白列示「子女應孝敬父母」,除了考慮家庭功能的維繫,不無把儒家理想延續下去之意,卻也等於將家父長制的思想寫入了法律。
現代社會變遷快速,現代人的行為模式和思想觀念,多半早就不受傳統道德所約束。而法律規範如果落後現實太多,不但在反映事實現象時顯得諷刺,也會造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後果。當今的民刑法分別規定直系血親負相互扶養義務,並都對遺棄罪課以刑責,而對尊親屬的遺棄更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這具有以法律來彰顯孝道的效果,為人子女如果不盡扶養父母義務,不但在道德上有虧,還在法律上有懲罰與追討的後果。
但從社會現象來看,「父慈子孝」不是可以靠法律規定執行出來的。如今父母施暴虐待子女事件層出不窮,甚至頗有些駭人聽聞的個案。以普世人權和保護幼童的觀念而言,各種虐待行為根本已觸法。反過來看,就算在一般正常的親子關係中,相關老年人的扶養,很多人早就深知「養兒防老」之不足依恃,提醒老年人自己要存老本,也多呼籲社會福利建立老人照護體系。換言之,現代之親子關係和互動模式,與法律規範確實存在很大差距。
行政院這次修法,等於是對至高無上的孝親觀念首度進行限縮,由無條件轉而成有條件,從絕對義務轉為相對義務。這並不是對孝道的否定,反而是解構了「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迷思。從提倡儒家倫理的上下尊卑關係,走向現代普世的人權理念,這是這次修法的重要意義。
(2009-11-07 - 聯合晚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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