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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改革刑事制度 落實人權保障
司法院為落實人權保障,改革刑事訴訟制度,例如避免因在 深夜疲勞訊問引發爭議,修正在深夜11點以後,除非有正當 理由,法院不得拒絕當事人請求的羈押被告深夜暫不訊問制 度,另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已於98年10月16日送 請立法院審議,目前於立法院審議中。
在改革刑事訴訟制度,落實人權保障部分,一、為合理簡化 訴訟程序,節省司法資源,並減少當事人訟累,避免裁判贅 冗,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2、第310條之1及第366 條之1修正草案,並委請立法委員提案,除第310條之1於立 法院協商不予修正外,第165條之2及第366條之1業經立法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完畢,並與民間團體達成共識,且於 98 年4月10日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通過,待各黨團委員全 部簽署後,即可進行二、三讀。
二、為尊重人權,避免因深夜疲勞訊問引發爭議,修正刑事 訴訟法第93條,規定法院在深夜11點以後才受理羈押被告之 聲請案件,或直到深夜仍無法訊問完畢時,被告或律師等人 可以請求法院延至隔天白天繼續訊問,法院除非有正當理由 ,不能拒絕。該條文已於98年7月8日經總統公布,定99年1 月1日實施。
三、因應刑法新增社會勞動制度,配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2、第449條、第479條及第480條與增訂刑事訴訟法 施行法第7條之6,98年6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7月 8日總統令公布,並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449條、第 479條及第480條自同年9月1日施行。
四、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 相關修正草案,引進無障礙接見通信之理念,除規定未來律 師與在押被告的接見限制,應由法官簽發限制書外,並明定 不能限制律師與偵查中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間 的接見或互通書信;檢察官為了偵查必要,雖可指定接見之 時間和場所,但必須不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權 ,草案已完成會銜並送請立法院(第7屆)審議中。
五、刑事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是刑事訴訟制度中當事人進 行主義的一環,美、日等先進國家早已實施多年,各界認為 此為交互詰問、傳聞證據法則之配套措施,有助於排除法官 的預斷與偏見,可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與當事人武器平等原 則。本院為研議起訴狀一本主義,除已經召開「起訴狀一本 主義相關問題諮詢會議」廣徵各界意見外,並已於98年9 月 23日至29日由審、檢、辯、學等專家學者組成考察團前往日 本深入研究。
六、為持續推動刑事訴訟的改革,於97年11月5日召開「刑 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構造與人權保障公聽會」,廣邀審、檢、 辯、學各界進行討論。因偵查中辯護人的在場、接見、通信 、取證、閱卷等議題為多數與會人士所關注,司法院以「辯 護與人權」為主題,於97年12月15日、98年2月6日、2月10 日、3月24日、3月27日召開一系列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 作為未來推動業務之參考。
在推動刑事訴訟相關配套措施,落實保障人權部分,推動羈 押被告深夜暫不訊問制度。
一、為尊重人權,確保被告於意識清楚情況下接受訊問,防 杜深夜疲勞訊問爭議,配合98年7月8日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 第93條新增被告深夜暫不訊問規定,函頒「法院辦理檢察官 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提供被告得躺臥適當 休息場所及嚴密戒護,保障被告人權及維護程序正義,並定 自99年1月1日施行。
二、因該制度牽動法院軟硬體設施及人員調配甚鉅,本院已 責成各法院建置完成被告適當休息場所、妥適調配法警人力 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如免費提供寢具、拋棄式盥洗用具及 早餐等),並請二審法院,派員完成訪視轄區第一審法院建 置情形。
三、司法院在今年12月16日邀集各法院召開「法院辦理羈 押被告深夜不訊問制度推動」會議,除就如何落實交換意見 ,並參觀台灣高等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建置深夜不訊問休息 場所及相關配套措施。
司法院另增修「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法院刑 事訴訟須知」及「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
(一)為貫徹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本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98年5月12日修正「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6點之1規定。
(二)為利法院妥適辦理刑事訴訟案件,98年8月27日修正「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法院辦理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
(三)今年8月27日修正「法院刑事訴訟須知」,作為法院 辦理訴訟輔導業務及推廣法治教育參考。
(四)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有關撤銷 緩刑宣告條文規定,98年11月日修正「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 施要點」。
在嚴明區隔候訊室、候審室及候保室部分
司法院表示,修正重點嚴明區隔拘提、通緝及聲羈等尚未裁 定羈押被告,應置於候訊室,不得與羈押中被告同置於候審 室。另准予交保之候保被告,則應置於候保室,以保障人權 。
建置聲搜前案資料庫部分,司法院表示,彙整聲搜前案紀錄 提供法官參考建置聲搜案件集中資料庫系統,彙整全國即時 之聲搜前案資料,法院分案時應即列印聲搜前案紀錄表附卷 ,提供法官審核聲請搜索票案件參考,以避免同一地點,短 期間內,不同機關重複搜索,同時列管執行搜索機關陳報搜 索結果,並增加未遵期陳報之警示功能。
在刑事妥速審判法部分,司法院鑑於妥速審判已成人權議題 之普世價值,為順應人權保障之世界潮流,與國際接軌,本 於改革決心,提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除於今年5月 26 日、27日邀請審、檢、辯、學各界代表與會,舉辦2次「 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公聽會」,復為使草案更為周妥,陸續 於98年8月巡迴全國,舉辦6場「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公聽會 」,廣徵建言後,研擬完成「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並於 98年10月16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目前於立法院審議中。
此外,司法院編印法官辦理刑事案件參考手冊98年度編印之 「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過失致死、殺人罪、傷害罪、 重傷害罪、竊佔罪、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水利法」之辦案手冊,業已印製完竣並分送各級 法院法官參考。「妨害投票(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及「竊盜罪」二辦案手冊,為響應為響應節能減碳之世界環 保潮流,已以電子書方式建置本院網站,並函知各級法院法 官參考。
在督促法院妥嚴謹核發通訊監察書,落實保障人民秘密通訊 自由部分。
一、善用「通訊監察管理及查核系統」,協助各法院妥適辦 理通訊監察業務,及落實隨時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
二、今年1月14日邀集全國第一、二審法院代表召開「法院 辦理通訊監察業務檢討會議」,檢討法院辦理通訊監察之行 政作業流程,並據以策進業務之順暢。
三、今年3月10日至11日舉辦通訊監察業務專責人員專業訓 練98年5月舉辦通訊監察業務研習會,以提昇法院辦理通訊 監察業務專責人員專業能力及強化法官專業智能。
四、今年2月12日函請各地方法院,請其於98年3月底前,邀 集轄區檢、警機關協調確實依法官指示日期陳報期中報告, 俾供法官審核有無繼續執行監聽必要、遵期陳報法院通知受 監察人及定期檢討暫不通知原因是否消滅等,以達確保司法 人權之目標。
五、今年12月15日召開「研商落實通訊監察業務相關事宜」 會議,就通訊監察期間,執行機關如何落實遵期陳報期中報 告、通訊監察結束後,執行機關如何落實陳報法院通知受監 察人及每二月檢討暫不通知原因是否消滅等議題,積極與聲 請機關、執行機關進行業務協調溝通,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基 本權利之意旨。
六、96年12月11日至98年12月13日(約2年),法院受理聲 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共45827件,全部核准33968件、部分核准 部分駁回4740件、駁回7119件,全部核准比率約74%。通訊 監察書改由法官核發後,2年來已大幅降低監聽件數及話線 數。
司法院表示,為積極落實特定案件的稽催管考,促使各法院 就刑事案件能速審速結,實現法律正義,以符國民期待,並 視必要情形,實施專案或聯合業務視導。
(2009-12-31 - 聯合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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